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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人 农村贫困户做电商有补助啦,看看要参与哪些项目?

e龙岩 2019-06-04

7月4日,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市出台了《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称《办法》),对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资金支出范围、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近日,记者对《办法》进行了梳理。


《办法》指出,激励性扶贫项目是指政府采取购买成果的方式,发挥经营主体在资金、技术、市场的作用,在扶贫项目支持中引入竞争机制,在项目实施效果考评中引入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搭建政府、经营主体劳动贫困户脱贫的载体,让贫困户通过竞争发展自己想做的、能做的、会做的产业或项目,从而形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扶贫新机制。

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则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统筹省级扶贫奖励,用于扶持激励性扶贫项目的资金。《办法》要求,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信息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7月30日,在连城县文亨镇文岗村贫困户黄广生(右)百香果种植基地,庄济家庭农场技术人员正在指导他加强百香果挂果期管理。今年来,该镇按照“政府+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实施百香果、白鸭、红衣花生等“一村一品”特色激励性项目,助力贫困户增收。    通讯员 陈析兴 摄


市级财政每年筹集投入2000万元


《办法》明确,市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安排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每年2000万元筹集(含省级奖励资金),建立与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各县(市、区)、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重分配,由各县(市、区)、乡镇根据激励性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近日,在上杭县太拔镇寨背山村灵芝种植基地,贫困户李汉荣正在自家山场采摘灵芝。太拔镇利用当地地理优势,大力发展激励性扶贫项目仿野生灵芝种植,鼓励贫困户林下种植灵芝,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据悉,今年李汉荣种植了近600筒灵芝,预计收入约一万元。 通讯员 黄旭 林寿亮 陈志兴 摄


贫困户参与哪些项目能得到补助

《办法》规定,原则上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参与激励性扶贫项目(需列入项目库,否则不予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激励性扶贫项目的乡镇政府,具体补助范围如下:

1.贫困户发展畜、禽、水产养殖;

2.贫困户发展果、蔬、花、茶、竹木、药材、食用菌种植或栽培;

3.贫困户发展农村电商;

4.贫困户发展旅游服务业;

5.贫困户发展加工贩运商贸业;

6.贫困户外出就业交通费;

7.乡镇为贫困户租赁生产设施、场地或购买种苗、种畜、种禽等生产资料,以及对贫困户参与激励性扶贫项目奖励等支出。

《办法》规定,扶持资金实行 “以奖代补”。市级补助资金要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省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可以叠加补助,但每年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生产发展项目成本的80%;贫困户外出就业的,对其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给予补助(动车一等座、飞机、游轮除外),每半年补助一趟往返交通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无关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修建楼堂馆所;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8.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办法》要求,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由县级审批,强化县级对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近日,长汀县古城镇中都村贫困户李玉昌在喂鸡。去年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发展种养业,养鸡300只,去年增收2万元。今年他参加镇里激励性扶贫项目,种植莲子22.5亩,预计增收7000元。通讯员 江鹏 曾楠 摄

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须担责

《办法》强调,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按照“乡镇自查、县复查、市级抽查”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激励性扶贫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闽西日报记者:曾志明 罗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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